武侯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政 最高可享全额救助


住院可以不花钱:低保对象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消除5000元以下救助盲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生病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费用,抢救除外)在5000元(含)以内的,将再按95%、85%、75%等不同比例予以救助。
渐退机制: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因就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救助资格后,经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区民政局或区残联审核后,仍可在6个月内按本实施意见享受医疗救助。
本报讯(庞华刚 李洪 记者 张渝)为切实有效地解决特殊困难人群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偏重,导致久病不医、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经过反复论证,昨日,武侯区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家庭人员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困难家庭人员分类实施住院医疗救助,今后,不同情况的困难群众生病住院的自费费用将可享受全额或较大比例的救助。
一般救助
分类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据了解,按照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家庭人员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武侯区对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两类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施一般救助,救助标准有所提高。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是低保对象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三是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四是大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门诊特殊疾病的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特殊救助
消除5000元以下救助盲区
对困难群众,该区还将实施特殊救助。政策规定,具有武侯区户籍的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在《意见》实施后户籍新迁入武侯区的,户籍迁入后须满2周年及以上),在规定的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各种保险报销后,先按前述一般救助办法进行救助,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再按95%的比例救助。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费用,抢救除外)在5000元(含)以内的,区民政局再按以下比例予以救助:1000元(含)以下按95%的比例救助;1000元—3000元(含)按85%的比例救助;3000元—5000元(含)按75%的比例救助。
该项政策的实施将消除5000元以下救助盲区,也就是说,救助对象在区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基础上,经过一般救助后,剩余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市民政局按补充救助办法救助;5000元以下的部分,再按武侯区实施意见给予特殊救助,此举将进一步解决救助对象住院医疗个人负担偏重的问题。
临时救助
进一步完善救助渐退机制
该项救助是指,对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000元—10000元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累计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含)。
此外,该政策还进一步完善救助渐退机制,低保对象和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因就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救助资格后,经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区民政局或区残联审核后,仍可在6个月内享受医疗救助;区民政局和区残联按政策再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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