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上调工伤职工待遇水平


近日,河北省统一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
此次河北省工伤职工待遇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这次调整,省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后人均增加258元,平均达到1696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人均增加131元,达到863元;生活护理费项目中属于全部护理的平均达到1346元。
河北省规定,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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