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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集中修订工伤养老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

2017-04-07 08:00:01 无忧保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等五项社会保险,此次一并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审。 海南省人社厅厅长王焕明表示,此次集中修订社会保险法规,是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在广泛征求和依法合理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后,对五项社会保险法规在适用范围、统筹层次及支出项目等方面作相应修改。 扩大参保范围 记者看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并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纳入参保范围。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把失业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增加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并把在海南省就业的外国人纳入了参保范围。 同时,《〈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写入草案。 核定征收机构 关于社会保险的征收机构,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核定权,由地税部门划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调整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相关职能。 海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经研究认为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核定权,由地税部门调整划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省政府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也是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的一次重要调整,应当充分做好有关职能调整和各项工作的衔接、转换,确保平稳过渡,有序运作。 此外,各修改草案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1 2 下一页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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