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


14日公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2011年底村村都有卫生室和乡村医生”。
国家如何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培训等政策,改善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水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为了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在乡村医生的收入和养老政策两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有力度的措施,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是建立健全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合理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办法,主要通过个人付费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进行补偿,充分发挥新农合的补偿作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将获得专项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是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在此基础上,要求地方政府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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