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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府门诊大病由9种扩为15种


7月5日,记者从银川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政策培训班上获悉,《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办法》将门诊大病由过去的9种扩充为15种,首次推出门诊大病就诊服务协议,让参保职工尽享医保待遇。2000年出台的《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试行意见》(下称原规定)同时废止。 病种扩充为15种
《办法》所称的门诊大病是指短期内不能治愈、需要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需统筹等基金给予补助的疾病。根据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银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在原规定9种基础上,新增了4种,细化病种又增加了两类,暂定为15个种类,为冠心病、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增加)、慢性肾功能衰竭(增加)、器官移植术后(新增)、系统性红斑狼疮(新增)、精神病(新增)、再生障碍性贫血(新增)和各种恶性肿瘤。
申请办理有变
与原规定相比,《办法》在门诊大病申办机构与办理程序上有所变化。具体为,参保职工患冠心病、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4种病的,须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应的检查报告、身份证、医保卡,到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参保职工患上述4种门诊大病之外的其他11种大病的,须持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出院证、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
首推就诊协议
《办法》首次尝试推行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大病就诊服务协议》。参保职工持《门诊大病处方本》、医保卡和身份证,自行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医疗,被选定的医疗机构将其信息上传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职工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的,需要变更的,应在每年12月1日至31日,到新选择的定点机构登记,变更就诊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原协议自行废止。参保职工从次年1月开始,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限制过度医疗
《办法》规定,接诊医生接诊时,应核对持处方本患者的身份,对行动不便患者家属代购药品的,应要求提供患者和代购者的身份证。定点机构接诊门诊大病患者时,应当按照处方本所审批的病种诊治,不属于审批病种的治疗行为及非医保的医疗费用,不能开具在《门诊大病处方本》上。接诊医生在开具所需药品及治疗目录上,应查看前次所开药量,未使用完的不能开处方。原则上,门诊大病处方药量每次最多不能超过4周量(静脉输液不超过3天量、中草药不超过7剂),避免过度医疗和医疗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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