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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省农民工工伤后可一次性领取工伤定期待遇

2017-04-08 08:00:01 无忧保
  小李是来自陕西省的一位农民,今年28周岁,2010年到苍山县某矿业公司从事放炮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3月,在放炮过程中,他不慎腿部受伤,伤后公司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药费由公司承担。小李出院后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因为是外省人,小李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不用一次性支付。小李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因该公司没有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小李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公司支付,公司可以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依据《临沂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在当地就业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的年龄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如下: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四级伤残一次性支付13万元。据此,仲裁委给予双方进行了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小李工伤保险待遇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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