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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工伤

2017-04-08 08:00:01 无忧保
  贵报5月24日刊登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生工伤怎么办》一文中提到:“周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2008年6月6日到2010年6月6日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该食品厂于2010年4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2010年4月28日,周某在生产过程中受伤,后被当地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该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有误,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工伤。其理由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无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第二,劳社部发 [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四项要件,其中第一项是 “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即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最低年龄的个人”。该食品厂于2010年4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继续在生产,但已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与周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第三,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周某与食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6月6日为止,食品厂已于2010年4月10被吊销营业执照,周某受伤时合同虽未到期,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法定终止。   第四,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及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5、6条规定,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通常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高些,这是对非法用工单位的惩罚,所以不能将非法用工与合法用工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是不应认定工伤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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