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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纳入法律规范

2017-04-09 08:00:01 无忧保
 为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双方可签订服务协议。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药费)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这条规定虽然是原则性的,却又是一个亮点。一是将医疗服务纳入社会保险立法,可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而且是一种法律责任。二是为防范因各种原因推诿参保患者的现象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经办机构和参保人监督医疗服务提供了依据。社会保险法对医疗服务作出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医疗机构是否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以及如何把握“合理”与“必要”的尺度,取决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取决于经办机构和社会的监督。从大环境看,还取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力度,包括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和改革内部治理结构、多元办医格局的形成等因素。   社会保险政策小贴士   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一、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二、别为450元、550元、65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18万元。   职工患病住院时,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规定,可少花钱、看好病。1、执行“三大目录”和支付标准,也就是说能用甲类药品的,少用乙类药品,不用自费药品;能用普通检查诊断清楚的疾病,不用大型检查,不用自费检查项目等,这样,就可以减少个人负担,降低个人负担比例。2、合理选择医院。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选择级别较低的医院,因为医院的级别越低,起付标准和职工的个人负担比例越低,一些医疗收费相对也较低;级别越高的医院,起付标准和职工的个人负担比例越高,医疗收费相对也高一些。所以病情较轻或简单易治的疾病,需住院治疗时,应选择级别较低的医院,这样病人既可以少花钱,又能看好病。但是,如果得了大病、重病,就应到级别较高的医院治疗,这些医院的医疗水平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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