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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交86元 住院最高可报几万元(图)

2017-04-09 08:00:01 无忧保
沈阳启动“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 参保职工可按照实际情况对应申领5种互助金   目前,一个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   但今后,这一现象可能会越来越少。   沈阳市从今年起将启动“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每人每年只要交86元,在因疾病住院治疗或遭受意外事故时,就可以领取最高达几万元的互助金。   近日,沈阳市总工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其中指出,参加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遭受意外事故时,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沈阳办事处在职职工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办法》的相关规定,可按实际情况对应申领5种互助金。   可参加人员:   凡已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参加方法:   职工参保由本级工会统一办理,互助期为一年,互助期满后,不论是否领取互助金,所交纳的费用不再退还。   参保职工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保。   参加形式:   该活动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自愿参加、自我保障的非营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只有职工个人和单位都同意,方能参加活动。   缴费方式:   互助费为每人86元,由职工个人、单位行政和单位工会三方共同承担,三方各自承担的比例需要由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领取限制: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在首次参保30天免责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约定的30天免责期限制时,可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领取互助金。   不能领取的情况:   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有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等情况不享受领取意外事故互助金权益。   此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内仍未补交;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自职工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看看这五种互助金   注: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其意外残疾和烧伤互助金、意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所对应互助金的最高标准。   疾病住院互助金   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首次住院按职工自负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疾病住院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职工自负部分医疗费的30%领取疾病住院互助金。保障期内,职工累计领取两次疾病住院互助金时,本保障责任终止。   大额医疗互助金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对于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职工按自负部分医疗费的75%领取互助金,领取后本保障责任终止。   特病门诊互助金   患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首次按职工自负部分门诊医疗费的70%领取,第二次治疗按职工自负部分的30%领取。保障期内,职工累计领取两次时,本保障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和烧伤互助金   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烧伤时,按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互助金10000元;因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烧伤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领取互助金20000元。如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第180天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意外残疾或烧伤互助金。   意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互助金20000元;因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可一次性领取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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