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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国企老工伤人员今年入保管理

2017-04-09 08:00:01 无忧保
  近日,我市下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等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   纳入统筹范围包括: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人员;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关闭、破产、改制等企业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已按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后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并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纳入统筹后的待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原标准高的,高出部分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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