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市区居民医保待遇又提高


居民医保在市区已实施了4年,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得到好消息,市政府最近调整了市区居民医保政策,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部分人群的缴费标准,增加部分主要由政府补贴。
5月16日起,各街道(乡镇)社保站和各学校将开始按新政策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新政策主要涉及4个方面变化,记者为此请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作了解读。
关键词 缴费
“一老一少”缴费标准提高,主要由政府补助
随着居民医保待遇的提高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增长,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与收入的缺口越来越大。老年居民的平均医疗费支出高出缴费标准1倍以上,而婴幼儿高出50%,所以这次新年度政策调整了这“一老一少”居民的缴费标准,但提高的部分主要由政府财政来补助。
其中:老年居民年缴费增加850元,增加部分由财政补助750元,个人缴费增加100元(即2011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00元);婴幼儿年缴费增加250元,增加部分由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增加50元(即2011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其他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与去年一致。
关键词 待遇
四大调整提高住院大病医疗待遇
2011年9月1日起,将调整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的分段设置及其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各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居民医保待遇进行以上调整后,参保人员的住院大病医疗待遇提高了。例如,某老年居民患重病,一年的住院医疗费17万元(全部在医保范围内),按目前政策,17万元医疗费超出了15万元的支付限额,超出的2万元完全由个人自费负担,15万元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05478元,个人承担44522元,个人实际负担64522元;新政策调整后,支付限额提高了,基金支付比例也提高了,他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123915元,个人实际负担46085元,个人负担减轻了18437元。
此外,随着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居民医保的部分政策随之调整。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床位费标准。即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关键词 就医管理
转外地就医未办手续,个人先自付比例增加5%
关于调整转外地就医政策:今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市区外就医,要办理核准手续,转外地就医可转往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关于延长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居民医保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原规定为24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
关于住院期间特殊情况院外配药: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非专科疾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的,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院外检查(治疗)不包括配药。
关键词 参保补办
漏保居民可以补办,但有3个月等待期
为了让漏保的居民也能享受医保待遇,这次政策调整明确,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今年9月1日起,可在居民医保年度中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在中止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居民医保年度中才符合市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符合参保条件次月起,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这两类人员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的,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中途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人员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的年龄分类及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出生年月区间(含当日) 缴费标准(元/人)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合计
老年居民 男:1951年8月31日前 500 1300 1800
女:1961年8月31日前
非从业人员 男:1951年9月1日后、1992年8月31日前出生 550 200 750
女:1961年9月1日后、1992年8月31日前出生
6周岁以下婴幼儿 2005年9月1日后出生 300 500 800
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 1992年9月1日后、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 100 150 250
各类学生 ―― 100 150 250
调整后,2011年度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人员类别 门诊医疗费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医疗费发生数在20万元以上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特殊病种医疗费(医疗费发生数在20万元以上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2万元(含) 2万元至4万元(含) 4万元至20万元(含)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年度累计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三级医院基金支付30%,社区医院基金支付60%,其他医院基金支付45%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 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三级医院9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学生 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医保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医保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注:参保人员在社区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医保基金支付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您可能要问的几个问题
哪些人可以参加市区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
第二类是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其中今年的高中毕业班、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不再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市区非农户籍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以参保(续保)缴费期内身份为准。
什么时候办手续?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请于5月16日至6月30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市区各类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请于5月16日至6月5日,通过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小学毕业班、初中毕业班学生,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当年度内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地域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今年9月份入学的学生未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续保)手续的,通过学籍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9月30日补办参保(续保)手续。
办手续要带哪些资料?
续保人员:随带户口簿原件、本人《居民医保证历本》,对社保站提供的《续保确认表》或《续保花名册》进行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后,签名确认续保。
首次参保人员: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首次参保的婴幼儿和未成年人需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请参保登记表》(表格可通过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向社保站领取),进行参保登记。
各类学生:参保(续保)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市、区两级医保中心届时将《致学生的一封信(暨市区学生医保参保通知书)》通过各学校发给学生,学生及家长请认真阅读学校下发的《参保通知书》并填写其中的《参保回执》,及时返还学校,首次参保的学生一并提供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
特别提醒
各类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虽然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以补办,但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且仍按全年的缴费标准缴费,所以市人社局特别提醒广大居民和学生务必在参保缴费期内办理手续。
市区非农户籍新生儿出生后,监护人应在其出生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参保缴费的次月起至年度末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出生超过3个月而未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年度可补办,但需设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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