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单位车辆导致员工工伤怎么赔偿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09年11月28日入职某塑料公司,双方合同约定陈某职位为生产部主管,月工资为3600元,不购买社会保险,每月支付120元的现金社保补贴。2010年10月16日陈某下班后在公司门前马路骑自行车回家,忽然被后面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倒在地。经核实,该货车为陈某公司的运货车辆。2011年2月19日陈某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定为九级伤残,因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陈某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公司认为:陈某因公司原因致使其发生工伤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重叠的,公司只需支付工伤待遇和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陈某不能享受双重赔偿。请问谁的观点合理?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公司车辆致使员工发生工伤时,工伤员工能否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
陈某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既然职业病作为工伤的一种,可以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其他除职业病之外(如交通事故)的工伤都可以参考该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和民事侵权双重赔偿。虽然交通事故侵权主体与工伤待遇承担主体出现重叠,由于民事赔偿并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且工伤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根据生命健康无价原则,并不能因为交通事故侵权主体与工伤待遇承担主体出现重叠时,就简单的适用择一赔偿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郑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到人身损害时,只能按工伤处理,不能主张民事赔偿。职业病是一种特殊的工伤,它的形成主要由于用人单位长期未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环境给劳动者,相比其他工伤情形,职业病的形成存在有用人单位的过错。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员工可以主张工伤待遇和民事双重赔偿,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健康。而其他形式的工伤发生,用人单位并非存在有过错,因此不能参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伤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双重赔偿。
另外,郑律师还指出:虽然工伤员工(除职业病外)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双重赔偿,但对于民事侵权的部分项目还是可以主张的,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因此本案某塑料公司的观点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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