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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下发医改意见 大病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县市区全覆盖。但是,随着医改的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中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医改工作进入重建体制机制的关键阶段。
为此,我省将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形成良性运行机制。记者从省医改办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意见》提出,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础上,推动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同时,完成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根据我省疾病防治特点,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做好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购办法实行招标采购。
《意见》对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作出特别说明: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必须经网上申报采购,严禁网下自行采购,县级财务核算中心负责集中付款及监督检查。
摸清底数,实行统一定价。调查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年用药总额。省级药品招标按照“一品一规”、“量价挂钩”和“单一货源承诺”原则,采用“双信封”模式,技术标合格进入商务标评审,价格最低者中标。为防止恶意报价或中标后不严格履行供货合同等行为发生,投标生产企业需事先缴纳年申报药品价值2%的投标保证金,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10日内缴纳年中标药品价值2%的履约保证金。建立严格的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对不履行供货合同的企业取消招投标资格。
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
《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具体包括: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3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西医2元/人次/疗程(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5元/人次/疗程,西医4元/人次/疗程。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2元,个人自付2元。
确定综合改革示范县。确定皋兰县、肃州区、敦煌市、合水县、环县、康乐县、陇西县、华亭县、会宁县、武山县、宕昌县、甘州区12个县市区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示范县,率先完成各项医改任务,并形成经验向全省推广。
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意见》明确提出,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到25元,制定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范围、支出标准等。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管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条件,科学界定省、市、县、乡(社区)、村五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定位,合理划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的患者群,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
针对小病症市民“迷信”大医院,导致大医院看病难加剧的现象,《意见》提出实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在基层医院、疑难重症在上级医院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转、下转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持续的医疗服务。
转诊病人须持“双向转诊单”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除急症病人外,所有医保报销一般诊疗费的病人,必须执行转诊制度,无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意见的,不予报销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同时,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转诊制度。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基层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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