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凸显四大实效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巴中市如期实施,惠及巴中近20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职工,对维护巴中市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等方面凸显四大实效。
一是极大地降低了巴中市参保单位的用工风险。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参险范围,要求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逐步实现省级、国家级基金统筹,这不仅壮大了参保人员队伍、扩大了覆盖范围、增加了基金积累总量,还将有力提高了巴中市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支付能力。
二是彰显了对贫困地区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平等尊重。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工伤死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以2010年度职工工伤死亡为例,巴中市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巴中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个月计算为9万元左右,而2011年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后,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工亡补助金为38万余元,提高了322%,对于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巴中市职工生命健康权得到平等保护和尊重。
三是有效激发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并规定单位如果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针对巴中市用人单位经济实力不强、自身抵御用工风险能力较弱的现状,有效激发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变相惩罚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充分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
四是大大方便了工伤事故处理。新《工伤条例》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与旧《条例》规定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规定相比,缩短了受理时限,方便了事故处理,及时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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