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今年至少提高12%


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惠民新规,提高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的12%确定。
新规定从2011年1月1日执行。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为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稳步增长,确保其基本生活,我省将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制度,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省统筹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由省人社厅另行确定。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2011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8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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