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贪污受贿获刑 出狱后发现养老保险作废


“出狱后,为何我以前交的养老保险都没了?”3月21日,市民冯先生致电湘潭晚报新闻热线58266666求助,他现在应该享受一切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对于之前的养老保险作废,他深表不解。
冯先生称,他曾在湘潭县一供销社上班,后来因“贪污受贿”被判入刑。出狱后,他去办理养老保险,发现判刑之前在单位缴纳几年的养老保险竟然已作废,若想年老后领到养老金,他必须重新缴纳。
“我有养老保险存折,上面记录了我交了几年的保险,为何出狱后要作废呢?”冯先生认为,虽然他曾今犯罪受过惩罚,但不能因此丧失以前劳动积蓄的养老权利。
湘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股长马新龙介绍,对于刑满释放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应视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时段而定。“由于湘潭1996年之前没有建立‘养老个人保险账户’,是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属于‘视同养老保险年限’。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刑满释放人员1996年之前的养老保险年限作废。”
“刑满释放人员的养老保险计算只能算其实际缴费年限,即1996年之后的年限。”马新龙说,若一位刑满释放人员的“养老保险存折”记录缴费从1992年至1998年,那么出狱后,1992年至1996年记录的养老缴纳年限将作废。“该人员只有1997、1998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有效。出狱后,想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不能补缴服刑期间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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