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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年度最高能报28万

2017-04-12 08:00:01 无忧保
明日开始,兰州市70余万参加基本医保的城镇职工就医住院可享受新医保政策了!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了解到,此次调整是10年来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范围最广、标准调整幅度最大、参保人员受益最多的一次调整。   部分项目 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   调整后的政策降低了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部分支付项目的自付比例等。其中,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5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不变。同时,参保人员使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降至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这意味着,新政策实施以后,参保职工住院就医不但可以少掏住院起付限额,部分支付项目的自付部分也将减少。   一个参保年度 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至28万元   从3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2.6万元调整为4万元;超过4万元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最高封顶线由现行的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这样就使参保职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6万元调整为28万元。另外,在本次调整过程中参保人员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分段自付比例分别降低1~3个百分点。   首次明确 实行缴费年限管理   此次调整首次明确:从今年3月1日起,城镇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管理,以此督促企业尽早按规定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视同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职工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该职工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新政策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和职工已参保(含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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