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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返聘人员受工伤 待遇等同在职员工

2017-04-12 08:00:01 无忧保
尽管尚未纳入到工伤认定范畴,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再次受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时,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日前,本市发布《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首次明确发文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并强调了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人才培养可邀离退休人员参加   据了解,目前,本市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已经超过50万人,占全国总数的8.3%。《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表示,支持区县和市属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建立各类老科技工作者组织。政府开展的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服务咨询等活动,可委托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承办或邀请其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老专家参加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的咨询活动。   可根据需要,由委托单位对承担项目的离退休人员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纳入人才中介服务范围   意见中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聘用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同时,也将一改以往政府不承担为退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义务的作风,要求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积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服务范围。而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专家服务机构要通过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举办专门项目和人才交流活动、开设老专家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主动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做好服务。   此外,还将建立全市离退休专家数据库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需求。   ■聘请离退休专技人员须签订合同   而针对以往不少退休人员在返聘过程中遭遇的维权尴尬,该意见还强调应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就以往返聘多只进行口头薪酬约定的情况,意见要求,各单位在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同时,还给出了与聘用单位发生争执时解决的两种渠道:一是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执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二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执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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