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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政府代缴保费


重度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按照个人缴费最高档次500元,享受政府给予15年的代缴保费,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两项合计7950元。据悉,这项制度是普惠制的,制度实施前已经持有 《重度残疾人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2011年1月1日之后,参保人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法定60周岁),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 (以发证时间为准),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这主要是因为参保人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也就是已经过了缴费年龄了,符合条件的话应该已经享受了待遇,过了缴费期就不能再缴费了。
据悉,针对重度残疾人的平均寿命低于正常人的实际情况,我市在全国首创制订了 “经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的政策。与其相对应的是,必须遵循完全自愿的原则,虽然可以提前5年享受待遇,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55周岁、56周岁、57周岁、58周岁、59周岁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分别为170、164、158、152、145。 “提前领取的年龄越小,其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越低,所以,重度残疾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持《残疾人证》到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年开始每年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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