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贯彻新《条例》云南再次提高工伤待遇


本报讯 (记者 王艳君)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水平,云南省人社厅报省政府同意,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全省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这次调整是云南省连续第6次提高工伤待遇。待遇调整与新 《工伤保险条例》同步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待遇调整涉及的人员范围有3类,分别是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原称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职工;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本次待遇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5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正常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如果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如正常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到统筹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据统计,云南省自2004年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增加,目前全省有227万人参保,已超额完成了 “十一五”扩面指标,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2010年底达到67万人。据测算,本次待遇调整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年支出预计增加645万元。
云南省连续6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大大提升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和服务保障能力。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