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未满15年 俩办法能领养老金


专家解读七大亮点
解读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1.统筹层次提高保障能力增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统筹层次的提高,将大大增强保障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养老保险跨省“漫游”可接续
法律规定,对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3.大龄人员参保有保障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男45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原来政策不允许这些大龄人员参保。这次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就是可延期退休,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4.不依法参保缴费可处罚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被征地农民可获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实现了信息共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7.将统一社会保障号码
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两种办法能享养老待遇
一种办法就是延迟退休时间,即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种就是转入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类型,即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然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还在养老保险其他方面做了调整。原来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只领取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遗属救济费和定期救济费。《社会保险法》则明确,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专家解读三大案例
解读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不给员工上保险处保费数倍的罚款
案例:老张年初到一家模具加工企业上班,刚来时老板承诺三个月转正之后给交三险,如今快一年了,仍然没交三险,老张找到企业人事科,他们总说再等等。
解读:目前,企业拒缴、少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层出不穷。解决这一问题,手段之一就是要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社保法对社会保险征缴问题作了重点强调。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时,社保法通过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合法途径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等多管齐下的手段,以期解决这一社会毒瘤。
跨统筹地区就业医保关系随人走
案例:刘铭钊毕业后在杭州工作了五年,因为父母在沈阳,他一直想回沈阳找个稳定的工作,可他担心,自己在杭州五年的医疗保险费白交了。
解读:《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续转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医疗保险的续转问题。目前,由于不同统筹地区之间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流动劳动力、异地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续转方面困难重重,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沈阳市城镇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以及从外省市到沈阳市办理参保手续等人员均可到市医保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并可申请个人账户金额转移或一次性返还业务。
农民工可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案例:在沈打工的农民工小赵想有医保,这样就能解决不少后顾之忧,可又担心保费太高自己承受不起。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此外,按照沈阳市的政策,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工,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沈阳市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记者 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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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将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
这是沈阳市人社局相关专家在解读《社会保险法》时透露的信息。《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则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进行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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