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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2017-04-17 08:00:01 无忧保
  本报讯(记者 王永 通讯员李 虹影)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次调整待遇的对象是: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   调整的主要待遇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即由9.5万元调整为20.5万元;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发生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承担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其余部分按比例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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