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 实现"全国漫游"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养老保险事业处获悉,今后,职工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职工一起“全国漫游”,实现老有所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
市养老保险事业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为,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者。
与此同时,还包括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者。
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规定,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这种情况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烟台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之后,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进行业务交接,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延伸阅读
关于参保缴费凭证:
根据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不管农民工中断就业多长时间,社保经办机构都将一直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参保记录和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关于转移资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时,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关于临时缴费账户:
市养老保险事业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目的是实现养老保险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根据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
“这有利于控制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问题发生。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记录和保护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今后可以在新就业参保地为这部分人员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根据规定,对于临时缴费账户人员转移接续流程也做了统一规定:一是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二是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四是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办理转出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五是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关于待遇领取地:
据介绍市养老保险事业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对于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分三种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二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确定由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三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确定由其户籍所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关于退休金计发办法:
根据规定,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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