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将有工伤保险 12月1日起实施


9月1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潍坊市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潍坊市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机关工作人员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按要求,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参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据市人社局有关人员介绍,长期以来,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都有工伤保险,而机关工作人员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新办法出台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了工伤保险,至此,工伤保险实现了各类人群的全覆盖。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和企业职工一样。”有关人员介绍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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