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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惠及流动人口 将享计划生育奖励


8月25―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及计划执行的报告和市政府关于2010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了《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等事项。值得关注的是,审议并通过了《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据介绍,此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在锡的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将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一系列奖励、优待。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今年12月1日起,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许多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可以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可以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本市规定的孕前优生检测、孕前风险评估等服务;三是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市规定享受休假以及相关待遇;四是在现居住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享受县级市、区规定的奖励;五是独生子女父母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六是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市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条例》同时规定,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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