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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台医保新政 参保居民最高可报销9.75万元

2017-04-19 08:00:01 无忧保
“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共付段个人自付比例;降低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降低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支付比例……”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医保中心了解到,8月10日南宁市出台《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结合年初《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待遇支付内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从“五提高”“两降低”“一调整”等方面,为南宁市参保群众的看病就医减轻了负担。   参保居民最高可报销9.75万元 '); //-->   一是提高了职工医保的住院共付段报销比例。将原政策中住院共付段“起付线至5000元部分”的报销比例,由“在职80%、退休85%”提高为“在职85%、退休90%”;将“1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部分”的报销比例,由“在职85%、退休90%”提高为“在职90%、退休95%”。   二是提高了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按新政策,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由原来的70%提高为85%,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原来的60%提高为8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原来的40%提高为5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原来的30%提高为45%”。   三是提高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体内置入材料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国产材料支付70%;进口材料支付50%。参保居民经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国产材料由原来的30%提高为40%;进口材料由原来的10%提高为30%。   四是提高了居民医保的床位费报销标准及“各种恶性肿瘤”等3种门诊大病报销限额。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的最高支付标准由原10元/床·日提高为20元/床·日;实际发生额低于20元/床·日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3种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所发生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时,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原2500元/年提高为25000元/年。   五是提高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为全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新政策,参保职工目前最高可报销15.39万元,参保居民目前最高可报销9.75万元。   个人先自付比例获降低   一是降低了职工医保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新政策规定,“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用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30%降低为15%;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大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费用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40%降低为20%。”   二是降低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转外就医支付比例。参保职工、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外就医或异地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政策的“对应增加10个百分点”降低为“对应增加5个百分点”。   医药费用按90%补助   调整了职工医保医疗互助政策。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的住院共付段费用在按职工医保政策报销后,其自付部分可按照医疗互助政策进行二次报销;对超出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全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含15倍)部分,按90%进行报销。据了解,该项政策已在年初颁布实施,1—7月,共为企业职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5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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