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吉林省对受灾单位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免


记者日前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吉林省对灾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抗灾自救。
此外,今年下半年,吉林省还对灾区受灾单位实行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措施,减免期限视灾情和生产经营情况而定,可申请减免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失业保险费减免期内视同缴费。缓缴失业保险费期内免收滞纳金。
近两年内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灾区受灾单位,在恢复生产期间不裁员,企业可为不裁人员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享受时间可根据其受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的受灾单位放假或拟裁减(未裁减)人员,可为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发放稳岗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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