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可缓缴少缴


8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支持作用有关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要继续落实受灾困难企业“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受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可以在今年年底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可在原核定的费率基础上降低30%;生育保险费率可降低20%;失业保险费率可降低0.5个百分点。“五缓四降三补贴”后发生的支付缺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由省级调剂解决。受灾地区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要保证基础养老金的按月足额发放。
《通知》指出,凡参加救灾工作的干部职工,受到伤害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洪涝灾害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职工,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并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通知》指出,各地要切实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吸纳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此次特大泥石流地质灾害而导致再次失业的,可以按照原标准、原渠道、原期限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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