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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发布 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9章48条,分别为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和形式、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保障、工作职责、社会参与和政策扶持、法律责任、附则。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违规违法应承担责任的内容。
记者昨日从山东省济宁市民政局获悉,《济宁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全市,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济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利于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乡镇敬老院规范化服务管理、推动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9章48条,分别为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和形式、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保障、工作职责、社会参与和政策扶持、法律责任、附则。《实施办法》着重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保障、服务机构性质、管理运行经费落实、管理服务规范、政府和部门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提出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至50%确定。明确了乡镇敬老院的机构性质,规定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机关。明确了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规定乡镇敬老院建设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实行规范化服务管理,并规定了规范化服务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一般按照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管理人员(指院长、会计等)主要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中选配,服务人员主要从社会上聘用。明确了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的投入渠道和保障措施,规定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行资金 (主要包括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费用),列入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保证;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管理运行资金实行县级统筹。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了市、县、乡三级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的责任以及民政、财政、发改、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0多个部门的职责。增加了社会参与和政策扶持的内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给予政策优惠。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违规违法应承担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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