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失业保险金提高为城区640元/月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中心了解到,从9月1日开始,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而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为:城市各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488元调整为640元,月标准提高152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由每人每月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元,月标准提高8元。
五县(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448元调整为580元,月标准提高132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由每人每月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元,月标准提高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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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满足3个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且不欠费、未间断。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每月领取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缴费一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门诊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本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补贴。
(3)住院医疗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可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仍按照 《湖南省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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