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月起失业保险费率再下调0.3%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去、降、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在今年1月下调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再次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其中,单位费率保持0.5%不变,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这也是2012年以来我市第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为促进社保事业持续平稳协调发展,降低企业负担,2012年以来,我市先后三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前两次为:一是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从1%调整为0.5%;二是从2013年4月1日起,我市转发并执行《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适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不变,个人缴费费率调整为0.5%。
此次根据全省精神,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为1%,其中单位0.8%,个人0.2%。由于我市早在2013年4月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为1%,其中单位和个人均为0.5%为不增加单位和个人负担,经测算,此次我市保持单位缴费费率低于省规定费率的情况不变,将个人费率从0.5%降为0.2%。此次降低后,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为0.7%,居全省乃至全国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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