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我中心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的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部署,并结合朝阳区的参保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调整工作的方案,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式
1、北京市社保中心决定,采取以现有系统中的登记数据,按照71号文和13号文的精神,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2011版)旧(2002版)分类标准之间,就【行业性质】进行自动匹配的工作方式,部分无法直接匹配的项目由区县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2、我中心秉承服务为民的宗旨,为了尽量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区县部分核定工作采取调取登记档案、主动核定的操作方式,即参保单位无需到社保办理任何手续,就能享受到此项惠民政策。
二、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1、71号文和13号文规定,新的费率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对行业的划分,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为别为0.2%、0.4%、0.7%、0.9%、1.1%、1.3%、1.6%、1.9%。
2、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3、定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6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工伤费率进行缴费。期间多缴纳的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三、调整操作说明
1、我中心只对市中心下发的未采集单位名单,根据规则进行匹配,确定参保单位新的【行业性质】。行业性质对应的具体缴费费率,请参保单位详见附件1《71号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2、我中心会及时将区县手工核定完成的部分,单位及【行业性质】信息在社保中心“通知公告”模块进行公示,供参保单位查询。由市中心系统核定的部分,请参保单位详见附件2《系统内行业性质代码与71号文匹配表》
3、参保单位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经营项目已经发生变化的,可持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按照变更业务流程及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及时到我中心登记科办理核定手续。
4、核定的时间为即日起到2016年6月30日之前。极少部分无人参保的单位会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
5、此次调整工作由我中心登记科具体负责,咨询电话:85828100。
四、温馨提示
1、待核定单位名单请详见附件3《待核定行业性质的单位名单》。参保单位若在附件3中查询到相关信息,说明单位为区县手工核定的范围,否则就是市中心系统匹配的范围。
2、由于朝阳区涉及的手工核定单位较多,请各参保单位不要着急,耐心等待公示的信息,如确实发现问题可以通过电话或到现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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