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 2016年台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规定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 2016年台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规定
关于调整市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根据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行业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1.0%、1.3%、1.4%、1.5%、1.6%、1.9%。
因行业分类及费率调整,用人单位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实际缴费金额,高于按新费率计算缴费金额的,由经办机构清算差额部分。2016年1月起,市本级所有用人单位按新费率征缴。
附件:市本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分类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市本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分类表
行业
类别基准
费率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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