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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2016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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