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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地、州、市社保局,“三油一铁”、乌石化社保中心: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表(单位);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表(个人);
3.全民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汇总表;
4.流程图。
2015年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准确把握全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4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第三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未参保人员参保,未参齐险种人员参齐险种,断保人员接续参保;实现对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告知;积淀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数据大应用。通过全面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筛查各类人群的参保状态,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
第四条 全民参保登记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我区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全区户籍人口为主,兼顾外地来疆常住人员及在疆参保的流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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