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交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个人如何交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个人如何交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计入比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的支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对于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加该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凡离开该事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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