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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最新通知


2016关于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最新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5〕109号文”)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创业补贴先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残疾人创业补贴本市有专项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没有专项政策规定或同类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重复申领创业补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校学生不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粤财社〔2015〕109号文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创业)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其中超出省规定补贴标准部分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本区创业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特别规定除外)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和在珠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四、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前,需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班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纳入省、市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范围的具体办法,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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