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河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项目名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项目编号:06019
项目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辖范围:省会零售药店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河北省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2号)
申报条件:
1、 持有国有、集体《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 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标准;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 格;4、具备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6、严格 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申报材料:
1、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3、职工名册及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书复印件; 6、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 零售药店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材料; 2、医疗保险处依据《河北省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2号)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 与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3、医疗保险处与医保中心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4、医疗保险处处长审查,并拟定定点零售药店药店初步名单; 5、将拟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有关情况报主管厅长审定批准; 6、主管厅长批准后,省厅印发批复文件; 7、给定点零售药店发《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及标牌,同时将文件抄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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