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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河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项目名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项目编号:06018   项目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辖范围:省会医疗机构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河北省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   申报条件:1、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申报材料:1、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许可证;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 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材料; 2、医疗保险处依据《河北省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资格 与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3、医疗保险处与医保中心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4、医疗保险处处长审查,并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初步名单; 5、将拟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有关情况报主管厅长审定批准; 6、主管厅长批准后,省厅印发批复文件; 7、给定点零售药店发《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及标牌,同时将文件抄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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