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改革
2015乌兰察布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15乌兰察布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同以往局部、单一的户口政策调查,而是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牧区耕地、林地、草场、宅基地、产权、财税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性配套改革。
一、《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4条具体政策措施。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总的原则是“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自有产权房屋落户没有任何其他条件限制。
在全市城镇,只要是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不论住房面积大小,不论自购还是赠予的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2、 全面放开城镇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放开租赁房屋落户,是引导农牧民就近城镇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径。我市城镇内,只要租住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出租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3、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城镇不受住所条件的限制。
由于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原则是“能放则放、应放尽放”,为了解决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此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突破了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限制,为这部分人员打通了落户通道。就是说,在我市城镇,这部分人员只要具备合法稳定就业这一个条件即可申请落户。
4、分类解决无户人员落户问题。
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我市将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也是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内容之一。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婴儿、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形成的无户口问题,这次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这三类无户口问题公安机关必须予以解决。特别是超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随父或随母落户。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户口问题,由于形成原因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下一步按照公安厅相关规定逐步分类解决。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