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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深圳市车公车婆汽车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2017-02-09 08:00:01 无忧保
2015关于深圳市车公车婆汽车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单位名称: 深圳市车公车婆汽车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719-715号、713号   法定代表人:贺靓   经查,深圳市车公车婆汽车服务中心存在未依法缴纳2015年3月至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及未依法缴纳徐明远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依法公告送达深(龙城)社限令催告[2015]D1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催告书》,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2015年3月至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及未依法缴纳徐明远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龙城)社限令[2015]D1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6041.70元,滞纳金469.84元,共6511.54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5年8月2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到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核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城管理站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监察员:温儒良、杨瑞珍,联系电话:2896030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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