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社会保险欺诈将移送公安机关


今后,凡是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将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青岛市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流程》昨天公布,进一步规范社保基金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确保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受到法律惩处。
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将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处理的各类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结果。
受理后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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