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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2015年国务院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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