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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17-02-15 08:00:02 无忧保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在《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基础上整合而成,保留了原有的制度框架,部分内容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了适当修改。   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新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14年下半年,我省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拟增加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缩短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差距。据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计划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规定[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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