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施新规 各类人员补缴详解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施新规 各类人员补缴详解 日前,本报刊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道后,很多市民纷纷打进电话,针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了咨询。在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解。
从7月1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籍或农业户籍人员,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过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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