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持续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2014持续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2008年,我国实施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重庆市开展试点。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减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的不平等。然而,改革的进展不及政府和社会的预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应持续推进,还是暂时搁置?这需要对改革绩效有全面、科学的认识,因为这项改革不仅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影响企业职工;不仅有公平效应,也会对市场效率产生影响。与已有研究不同,笔者关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对企业职工制度遵从的影响,从一个新的视角,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发达国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独立型、统一型、补充差异型。独立型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立缴费、独立计发养老金,德国和法国等少数国家实行独立型制度。统一型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加坡等国属于这种类型。补充差异型介于独立型和统一型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适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美国、英国、瑞典、日本和韩国等大部分国家实施补充差异型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稍作区别,两者在缴费和待遇上的差别不是很大。法国等少数国家虽然实行独立型制度,但也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中国的情况与德国相似,均实行独立型制度,并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需缴费。这在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比较少见的。
企业职工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双重”预期[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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