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最新条例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最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管理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我市的相关业务操作以本规程规定为准。原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程相矛盾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区县级设立隶属劳动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内设流程操作、财务、计算机操作、稽核、档案等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职称资格,并通过市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区县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乡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的汇集、存储及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负责所辖企事业单位的保险编号,建立个人帐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手续;负责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由基层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行使职能,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乡镇事务所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本乡镇保险费的汇集、上缴;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编号,审核参加保险单位上交的有关表单;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转保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村及其它缴费单位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代办员应具有财会工作经验或相应知识,并通过乡镇以上管理机构专业培训。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被保险人的编号;负责本单位保险费的收集、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死亡申报。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 保险编号
  (一)保险编号包括个人保险编号和缴费单位编号两种。
  (二)个人保险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的含义如下:
  1-2位,代表个人所在乡镇或所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办企事业单位。
  3-5位,001-099代表个人所在村,100-999代表参加保险个人所在企事业单位。
  6-9位,代表个人出生年份,如1966年出生,原只填66,现改填1966。
  10-12位,代表在同一缴费单位同一年出生的人参加保险的序列号。
  (三)缴费单位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编号方法同个人保险编号前5位。
  (四)编号方法
  个人保险编号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具体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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