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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7-02-24 08:00:01 无忧保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废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   内蒙古: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后,企业职工将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法》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我区要求,为了保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除了缴费基数,《办法》还统一了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其中,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2009年,我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养老保险管理,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我区在当时的试行办法中就明确: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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