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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费率与员工养老权益


社保缴费费率与员工养老权益
最近,随着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纷纷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消息传出,关于社保缴费的话题再度热了起来,以至于人社部都对此明确表态:社保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记者采访我省人社部门,得到的答复也是如此。(本报昨日4版报道)
按照现在“五险统征”的五险加一金的缴费费率标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公积金这六项合计,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比例,就占到了职工工资总额的35.5%左右,超过了三分之一。“缴费费率高居世界第一”,是真是假姑且不论,即以现实的负担情形看,不能不说,这笔支出已经相当不少。
对于待遇好、条件优或营利能力强的单位,如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等,这笔支出可能算不得什么。但在私企或是用工不规范的其他单位,在这上面玩点小花招以规避高额的社保费用,或者就是比较普遍的做法。以一个有100名员工的单位为例,假设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4500元,但申报的工资如果达不到2013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即达不到2320元的话,就以2320元作为职工月缴费基数(也即缴费基数的最低一档)。如此一来,仅20%费率的养老保险缴费这一项,单位就可借此每月“省”出4.3万余元(〈4500-2320〉×100×20%),相当于近10名员工的工资。这虽对单位有利,对员工却是严重的不公,将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将大大低于普遍的替代率。
对于这种情形,我无从断定有多少单位在这么干。但在员工普遍没有话语权的用工环境下,单位即使这么做,恐怕也很少会有员工较真。这就需要人社部门主动纠正,而不能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当然话说回来,单位这么做,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这边多拿点,那边少拿点”,似乎让人无话可说,怪就怪,社保缴费费率还是偏高了。如能适当地调低,单位适当地多缴一些,员工的养老权益才会多一些保障。
作为社会收入再分配体系中的一环,社保本应首要秉持公平原则,即不论在岗时收入差距有多大,退休后,收入差距都理当尽可能缩小,更趋近公平。虽然在制度设计上,也加入了“保底线”(60%)和“封顶线”(300%)的公平性考量,让领最低养老金与最高养老金者的收入差距不至于被拉得过大,但只有当它在现实中更接近于一个橄榄形的形态时,我们才能说,它的公平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这也意味着,只有当按最低一档(60%)和最高一档(300%)领取养老金的人都足够少,绝大多数人都能处于它们的中间值附近的时候,这样的制度设计才算是得到了公平的落实,制度善意才真正得以发挥出来。
王太川 来源: 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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