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甘肃省政府日前下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按工资基数8%缴费,退休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政策解读
改革目标:养老保险由单位个人共担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津贴+年终奖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按工资基数8%缴费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个人账户:参保人去世账户余额可继承
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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